原標準(標★為強制性條款) |
修訂版(標★為強制性條款) |
1范圍 |
1范圍 |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回收拆解工作的術語和定義、企業要求、報廢汽車拆解作業程序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回收拆解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參照執行。 |
本標準規定了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及回收拆解工作的術語和定義、企業要求、報廢汽車拆解作業程序等管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報廢汽車(包括傳統燃料汽車、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回收拆解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參照執行。 |
2規范性引用文件 |
2規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9515
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 |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T 19515
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計算方法
GB/T
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GB/T
3730.1
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
HJ
348
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GA802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 |
3
術語和定義 |
3
術語和定義 |
GB/T 19515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
GB/T 19515、GB/T
19596、GB/T
3730.1和GA802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
3.1
報廢汽車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汽車。 |
3.1
報廢汽車 End-of-Life
Vehicles ;ELVs
達到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和權利人自愿報廢的汽車。 |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報廢汽車進行接收或收購、登記、標記、存儲、并發放回收證明的過程。 |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報廢汽車進行接收或收購、登記、標記、存儲、并發放回收證明的過程。 |
3.3
拆解
Dismantling
對報廢汽車進行無害化處理、拆除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總成;按各物品的材質種類分解存放;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進行壓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
3.3
拆解 Dismantling
對報廢汽車進行無害化處理、拆除主要總成和可再利用的零部件;按各物品的材質種類分類存放、對車體和結構件等進行拆分或壓扁的程序和方式。 |
|
3.4
拆卸
Remove
將動力蓄電池從車上卸下的過程。 |
3.4
注銷
Deregistration
將報廢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和方式。 |
3.5
注銷 Deregistration
將報廢汽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和方式。 |
3.5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合法企業。 |
3.6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ELV
recycling and dismantling enterprises
取得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企業。 |
3.6
廢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燃料、發動機機油、變速器機油、傳動機構機油、動力轉向油、冷卻液、防凍液、制動液、風擋玻璃洗滌液等各種液體。 |
3.7
廢液 Waste liquid
存留在報廢汽車中的燃料、發動機機油、變速器/齒輪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動器)油、助力轉向油、冷卻液、制動液、減振器油、空調制冷劑、風窗玻璃清洗液、液壓懸架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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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解體機 Disintegrating Machine
具有夾臂和液壓剪,用于破解、分離車體及零部件的機械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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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拆解線 Dismantling Lines
按特定的拆解工藝,將報廢汽車有序拆解的一套設備及裝置的集合。 |
4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要求 |
4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要求 |
|
4.1
選址 |
|
企業建設項目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 |
|
4.2
拆解能力 |
|
各地區依據汽車保有量劃分為6檔,各地區參照表1確定地區報廢汽車總拆解能力及企業數量。單個企業拆解能力不低于表1。表1中單個企業拆解能力標準車型為GA802中的小型載客汽車,其他車型依據重量換算。
表
1 拆解能力標準 |
地區
類型 |
地區汽車保有量
(萬輛) |
地區報廢汽車總拆解能力
(輛) |
單個企業拆解能力
(輛) |
= 1 \*
ROMAN I檔 |
超過500 |
200000 |
不低于30000 |
= 2 \*
ROMAN II檔 |
200(含)-500 |
150000 |
不低于20000 |
= 3 \*
ROMAN III檔 |
100(含)-200 |
60000 |
不低于10000 |
= 4 \*
ROMAN IV檔 |
50(含)-100 |
30000 |
不低于7000 |
V檔 |
20(含)-50 |
15000 |
不低于5000 |
VI檔 |
0-20 |
6000 |
不低于2000 |